关于组织申报支持发展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的通知
2015-06-15 21:11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和《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15〕24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完善孵化载体建设,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培育打造河南经济发展新引擎,现组织开展支持发展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及基本条件
  本通知所指孵化载体是指在河南省内注册的,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教育、工信、人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以及纳入《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豫政办〔2014〕179号)中的重点建设项目载体。
  本通知所指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有关规定,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认定,并经国家备案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本通知所指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符合: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zxqy.hnkjt.gov.cn)中备案的2014年度数据齐全、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的中小企业。
  对同一申报单位的相同工作不重复支持;同一工作内容其它省级财政资金已经支持过的本次不再支持。
  (一)支持孵化载体建设(申请主体为孵化载体)。
 1.孵化场地改造费用奖补。
  对2014年6月1日以来,租赁、使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它社会单位的闲置厂房、楼宇建设孵化载体,且场地改造已经竣工的,按照孵化场地改造费用(不含基础设施建设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孵化服务奖补。
  对2014年6月1日以来,孵化载体无偿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提供宽带网络、公共软件、公共技术、法律、财务等服务,按照其服务费用的50%给予奖补。
   3.对孵化载体新增孵化面积、入孵企业等进行补贴。
  对2014年6月1日以来,孵化载体以自建、购买、租赁等方式新增孵化场地面积,新增入孵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奖补。
  新增孵化场地应为:已竣工、购买或租赁,计划长期自持并用于在孵企业使用和用于公共服务的场地。
  新增入孵企业应为:符合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中对在孵企业的认定标准,新注册或新迁入孵化载体,注册地在孵化载体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新增高新技术企业为2014年6月1日以来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4.孵化资金配套支持。
  孵化载体设立的孵化资金,2014年6月1日以来投向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孵化载体配套支持(2014年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已经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二)支持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1.科技人员创业资助。
  对2014年6月1日以来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创业资助(2014年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已经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科技人员创业企业应为:在河南省内注册,由拥有相关技术成果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与我省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名单见附件6)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在职或离职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大赛获奖团队创业补助。
  对获奖优秀团队获奖一年内在河南省内注册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创业补助(2014年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已经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获奖优秀团队应为: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河南赛区暨“河南省科技创业雏鹰大赛”获奖的优秀团队。
   3.创业券”试点补贴。
  在全省选择若干省辖市、国家级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开展“创业券”试点,试点期一年,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重点面向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孵化载体内的创客和创业团队发放“创业券”,用于支付相关创业活动支出,省财政根据市县财政实际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按照《2015年度支持发展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1)填写相应的申请书(见附件2、3),并提供相关附件,提交至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申报。
  (二)所有申报单位近3年内没有不良信誉记录,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应做好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筛选推荐工作,各地财政主管部门应做好资金监管和资金拨付工作。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专项资金申报和推荐工作顺利完成。
  (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文件;国家级高新区由管委会出具推荐文件,并经所在省辖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由管委会出具推荐文件,推荐文件分别报送至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推荐文件应附项目汇总表(见附件4、5)。
  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书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书籍式装订成册(其中所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按时间要求报送至材料受理地点。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省科技厅中小企业办工作邮箱。
  (五)申报截止时间
  1. 孵化载体建设项目和创新创业环境建设项目中的科技人员创业资助、大赛获奖团队创业资助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1日。
 2. 创业券试点补贴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
  (六)项目申报过程中不得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不得委托其它单位组织申报。
   三、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联系人:张智坤  马庆波
    联系电话:0371-86561697  86561672
    工作邮箱:
hnskjqyfhq@126.com
    省财政厅联系人:李旭
    联系电话:0371-65808626
    工作邮箱:
hnczjkwc@126.com
    申报材料受理地点: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2号楼8楼(郑州市政六街3号)
    联系人:高俊
    联系电话:0371-65955158
    监督电话:
0371-65956905  
    廉政邮箱:kjtjjs@sohu.com

    附件:1.2015年度支持发展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2.2015年度支持发展众创空间专项资金(孵化载体建设项目)申请书
      3.2015年度支持发展众创空间专项资金(创新创业环境建设项目)申请书
      4.2015年度支持发展众创空间专项资金(孵化载体建设项目)汇总表
      5.2015年度支持发展众创空间专项资金(创新创业环境建设项目)汇总表
      6.与河南省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名单
      7.申请书填写说明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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