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考勤及请假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教职工(包括在编、人事代理和合同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及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第二章 考勤实施
第三条考勤的内容包括教职工出勤、缺勤、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等情况。
第四条专任教师按照学校及所在学院要求按时参加教学、科研、学习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因故不能正常开展上述活动的,应按照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机关行政部门、教辅单位的全体人员及各教学院部的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等一律实行坐班制,按学校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第六条考勤实行两级管理,各二级单位为主体责任单位,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学校组织人事部门为监管单位,负责对各二级单位的考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主管。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考勤登记和统计,并做好每月考勤汇总存档、考勤结果公示等。考勤结果作为工资发放、奖惩及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经学校研究同意离职的教职工,在未办结离校手续前,必须服从所在二级单位的管理并正常参加考勤,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各二级单位的考勤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考勤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请假程序
第十条中层领导人员。按《72886必赢欢迎光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的若干规定》(院党文〔2020〕7号)执行。中层正职,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主要校领导审批;中层副职,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均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其他教职工。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等法定假,由教职工所在二级单位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法定假之外的情况,累计请假在7天(含7天)以内的,由所在二级单位批准,报人事处备案;累计请假在7天以上、20天以内(含),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批准备案;累计请假在20天以上,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专(兼)任教师须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请假人员均须填写《72886必赢欢迎光临教职工请假手续单》(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经批准、备案后方可休假。因急事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由所在二级单位提交书面证明,待急事处理妥当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教职工应按时销假,并由所在单位出具到岗证明,报请假备案部门进行销假。
第四章 请假管理
第十四条请假分类。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 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等。各类请假均按国家规定的天数执行,请假假期从批准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参加工作的,应出具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病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全年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30天,不含)不超2个月(61天,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年终核算奖励性绩效工资时扣减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月数(涉及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超管理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下同)。
2.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61天,不含)不满6个月(含),
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扣减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月数(实际请假月数减1,下同);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扣减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月数。以上工资扣减在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核算时一并核算。
3.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不含),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在岗的奖励性绩效月数核算;津贴补贴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前6个月扣减的工资在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核算时一并核算,从第7个月开始,各项工资发放均按扣减后的工资标准执行。
4.病假期间若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追缴病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教职工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6.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7.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安排的寒暑假不计入病假。 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当年目标考核奖不再发放。
第十六条事假。教职工除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安排的寒暑假外,因私事需占用工作时间请假的。事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应发工资÷22天,下同),扣减1个月奖励性绩效月数。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4.教职工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5.事假期间若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追缴事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探亲假。教职工工作满一年后,与配偶或父母长期远居两地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时间应该在寒暑假期间安排,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寒暑假安排的,经批准可以在其他时间探亲。探亲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计入探亲假。
2.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照发。
3.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当月工资应发额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学校负担部分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4.探亲路费每年集中审批报销一次,以学校人事处通知时间为准,由探亲教职工本人填写《72886必赢欢迎光临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审批表》(见附件2),经所在二级单位与人事处审批、财务处审核后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婚假。婚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可请婚假3天。
2.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天。
3.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计入婚假。
4.婚假期间视为出勤,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十九条产假和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的护理假。
3.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计入产假、护理假,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4.其他产育假期限的规定,由学校计划生育部门根据河南省相关法规予以审批。
5.产假和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二十条丧假。丧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可以请假5天,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
2.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不超过3天的路程假。
3.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五章 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旷工的认定。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既未上班 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均为旷工。具体包括: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3.已查明请假理由不实,存在欺骗组织的;
4.经批准访学、挂职、攻读学位等逾期未归或延期未获批准的;
5.不服从组织调整岗位的,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按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6.1个月内迟到、早退、旷课累计时间达8小时,按旷工1天计算。
第二十二条旷工的处理
1.旷工3天(含3天)以内,扣减1个奖励性绩效月数;旷工4-8天(含8天),扣减5个奖励性绩效月数;旷工9-14天(含14天),扣减全年奖励性绩效月数。若全年奖励性绩效月数不足扣减月数则扣完为止。
2.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津贴补贴指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岗位津贴、奖励性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等。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院党文〔2017〕30号)。
第二十四条以上凡涉及校内绩效工资计算,均根据校内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规定的统计周期执行。绩效工资办法修订时,均做相应对等的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各类假期期间的文明奖按校文明办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涉及的假期时间,以法定时间为准,当法定假期调整时,随之调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72886必赢欢迎光临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安师行〔2003〕8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72886必赢欢迎光临教职工请假手续单
2.72886必赢欢迎光临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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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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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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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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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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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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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 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个人 申请 |
(注明请假事由)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所在 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任课教师须报教务处备案) |
人事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分管 校领导 意见 |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说明:1.请假类别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等;
2.中层领导人员请假经批准后,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其他教职工。法定假,由所在二级单位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法定假之外的情况,请假在7天(含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批准;7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报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专任教师均要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3.教职工应按时销假,并由所在单位出具到岗证明,报请假备案部门进行销假。
附件2
72886必赢欢迎光临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审批表
单位:
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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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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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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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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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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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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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单位 及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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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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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对象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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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车船 费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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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探亲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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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当月工资应发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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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理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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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金额(元) |
大写: |
人事处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1.此表由教职工本人填写,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送校人事处审批,财务处审核后报销。 2.探亲类别:探配偶、探父母。 3.单位意见栏以上信息由本人填写,以下由人事处填写。 |